老年人恋爱、同居的权益如何保护?
以案说法 | 老年人恋爱、同居的权益如何保护?
2021-10-15 15:28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厂房保洁13825404095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达到18.7%,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3.5%,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实生活中,老年人“搭伴养老”的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同居纠纷。
本文将分享一起我们办理的老年人同居纠纷案件。
01
案情简介
女方,退休干部,70 岁时丈夫去世。男方,退休干部, 80 岁时妻子也去世。两人原来就在工作中认识,后经老朋友撮合,二人也互生好感而交往,为互相陪伴和照料,女方便搬入男方的住所。男方风趣幽默,但因年事已高,患有心脏病,腿脚不便,生活难以自理,而女方身体健康,手脚灵活,因此,男方日常起居出行等全由女方照料,两人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所用现金也多由女方代男方从男方银行账户支取。两人经历风风雨雨,互相扶持, 度过了十年,双方子女之间相处也十分和谐。
世事难料。2020 年春节,女方外出看望亲戚,两周后回到家里,却发现门锁已换掉,敲门也没人开门,女方着急,大喊男方名字,男方在屋里应声, 但表示子女让两人分开,不让她进门了,女方无奈回到女儿家里。
同年 9 月,81岁的女方收到了91岁男方的一纸诉状,要求其归还同居期间代为支取的款项 70 多万元。女方收到诉状后十分懊恼,情绪非常低落,子女生怕母亲身体出问题,便紧急安排其母亲委托我们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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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在同居期间,女方代男方从账户中取出的财产是否构成不法占有?
原告主张,双方同居期间其工资卡由被告保管,用于两人日常开销,但原被告双方均为退休干部,医疗费用均报销且未添置过大件家具,双方每月花销不超过1000 元(即人均每月 500 元),便推导出被告在同居期间从原告账户取走的 70 多万元属于非法占有。
我方抗辩观点:1、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十年,相濡以沫,感情基础非常深厚,而原告已经九十多岁,常年患病,身体健康与精神状态大不如前,此次诉讼其女儿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故合理怀疑原告起诉返还该笔款项的请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是受到子女的情感绑架,因此向法庭申请原告(男方)亲自到庭陈述;2、在原告方提供的取款凭证“取款人”一栏均有原告本人的签字或“XXX 代”的字样,双方一般是共同前往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按照流程对原告身份核对无误后交付取款,并由原告签字或原告授意被告代为签字,因此,取款是原告的授权行为;3、支取款项绝大部分已经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不存在非法占有。我们代理被告提交了双方日常开销的相应证据,证明双方日常保养良好,每天会有铁皮枫斗、牛奶等消费,两人的食材也有很多土鸡、甲鱼等,还要给与众多孙辈红包等人情开销;4、其中部分款项是原告的赠与款,双方同居期间,原告两次心脏病发作,因被告救护及时原告得以恢复,原告便表示万一哪天先走的话,留给被告养老所用,从法律上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能撤回。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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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因庭审中男方子女在场,男方当庭否认了赠与款项的事实,女方考虑到证据的问题,在法庭调解中同意返还男方一小部分款项,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女方虽然需要返还一小部分金钱,但法庭上男方的亲自到场,使得女方有机会在法庭上与男方进行充分的对质、询问和表达,情感上得到了充分的释放。同时,我们作为律师给予女方充分的法律解释和适当的情绪开导,女方也从同居纠纷的阴影中走出,回到自信、阳光的老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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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点评
一、关注高龄老年人的真实意愿
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高龄老年人的民事纠纷中,审查当事人本人的诉辩意愿非常重要。我们通过大量的司法案例检索发现,在涉及高龄老年人的民事纠纷中, 外观上多以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拆迁安置补偿等类型的案件呈现,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高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欠佳,甚至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没有参与诉讼的强烈意愿,故案件通常以子女、亲属推动,甚至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老年人只是作为表面上的诉讼工具出现,而背后多隐藏着子女亲属们的利益角逐。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或者未参与法庭调查,法庭往往难以了解老年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和想法,进而可能造成事实认定不清,无法作出公正判决的情况。
本案中,我们了解到,双方同居 10 年期间,女方悉心照料男方的日常生活,而男方基于对女方足够的爱护与信任,将家中大小事务均交由女方管理,二人感情基础非常深厚,很难相信挑起本案诉讼是男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原告本人也曾亲口向被告表示并非其本意,是其子女的要求;另外,女方被赶出后,男方被子女送进养老院, 并切断了男女双方的联系,女方无法了解男方的真实想法和健康状况。我方对于其在起诉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否对于本案诉讼作出独立、正确的意思表示等问题均存疑。因此,我们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法庭申请传唤男方本人出庭,最终法庭同意了我们的申请。
二、老年人婚恋自由不应受子女干涉
在我国老龄化问题加剧的社会背景下,关爱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已经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除了在经济上要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还要在情感上让老年人 “老有所依”。老年人的情感需求一方面来自于子女和亲属,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来自于“老伴”。由于受到传统婚恋观念的限制,以及财产传承等方面的考虑,子女和亲属对于离异或者丧偶老年人的婚恋问题往往有所忌讳,反对甚至强行干涉,从而引发纠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本案中,虽然男方和女方没有登记结婚,但在十年的同居生活期间,两人相互陪伴,培养了深厚的感情,不是夫妻却胜似夫妻。然而,男方子女却为了一己之私,不顾及父亲的情感和生活需求,强行介入二人生活并将二人拆散,而男方也因迫于需要依靠子女养老送终的弱势地位,而不得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可以作为子女干涉老年人婚恋自由的缩影和典型。
三、同居期间家务劳动的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删除了“AA制”婚姻这一限制条件,这意味着今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今年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家务补偿新规定判决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件中,法院除了判决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 5 万元的家务补偿款。该案件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司法实践的巨大进步。
同居关系类比婚姻关系,尤其是“搭伴养老”同居模式下,双方一起是“准家庭”模式。本案中,男方虽然退休工资较高但健康状况较差,女方退休工资相对较低但身体健康,十年中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及照顾男方饮食起居的工作。而法律作为利益平衡的产物,应该让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得到适当补偿,切实保护弱势一方或者女方的合法权益,是符合现行婚姻法律的基本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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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老年人同居,如何防范同居的法律风险?
为什么同居纠纷越来越多?在同居关系中,双方往往会因为关系亲密而疏于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比如一般不会要求出具借贷、赠与等相关凭证,从而导致在诉讼中举证困难,如果同居前或者同居期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关系,可以有效防范同居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一、同居协议
实务中,老年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尤为复杂,包括双方个人财产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还可能涉及双方子女的财产。此外,当事人双方生活中财产可能共同支配,甚至一方将个人财产全部交由另一方保管,而日常生活中却极少保留相应的支出凭证,一旦产生诉讼诉,往往会举证不能而无法得到支持。
倘若双方之间存在同居财产协议,则对日后举证和权利保障中起到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同居财产协议的签订时间,可以在同居前,亦可在同居关系期间。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同居关系开始前各自的财产状况、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的归属等问题,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行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二、赠与协议
同居期间,一方经常会出于感谢照料、表达情感等方面的原因,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本案中,男方在第二次心脏病发作被女方抢救并悉心照料恢复后, 出于感谢口头赠与女方一部分钱款,且赠与已经实际完成。但在庭审中,男方当庭否认了赠与事实,女方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
一方主张另一方向其赠送财产,涉及赠送一方无偿让渡财产所有权,受赠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赠与事实,证明标准非常严格,如果以暗示、默认或推测的方式证明财产赠与,法院不会认可。因此,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赠与应当书面签订赠与协议,并及时完成赠与财产的交付或变更登记。
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存在有些法定继承人并没有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反而是与老年人朝夕相处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履行了绝大部分的扶养义务的情形。
由于同居双方之间并非对方的法定继承人,非婚同居双方既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婚姻关系,难以对抗死亡一方成年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同居一方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仅能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分得少量遗产。因此建议同居老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或者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确保一方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遗产,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四、居住权合同
受中国传统观念影响,同居一方老人倾向由子女继承遗产,但同时也希望解决自己过世后同居伴侣的居住问题。《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定了居住权制度, 同居老人可以通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经登记机构登记后,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设立满足了同居一方老人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居住需要,同时也可以避免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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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最美不过夕阳红,儿女应当支持父母对幸福和情感的追求,不干涉其婚恋自由;同时,同居老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采取适当法律措施避免非婚同居纠纷,例如签订同居协议、赠与协议,立遗嘱等,以保障同居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携手度过美满、祥和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