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无人居住房屋物品能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村民王某系独居老人,接送孩子13825404095子女均在城市居住。王某因病去世后,其生前居住的房屋一直无人居住。张某在该村拾荒过程中得知上述情况,某天将门锁拽坏后进入该房屋,窃得微波炉一台,价值人民币120元。

  【评析】

  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张某盗窃数额只有一百余元,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而无人居住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的“户”,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房屋尽管当时无人居住,但具备居住功能,亦并非无主物,张某擅自进入并实施盗窃,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无论盗窃金额大小,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这里的“户”应当具备两个特征,即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前者指与外界相对隔离,后者体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二者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被盗房屋有门锁锁住,与外界相对隔离,显然符合场所特征。但该房屋实际居住人已经去世,长期无人居住,且房屋内无基本的生活设施和设备(经查,该房屋内无床、被褥、灶具等),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故进入该房屋盗窃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一方面,从盗窃罪的立法原意来看,之所以法律规定只要入户盗窃,无论金额大小均认定为盗窃罪,是为了凸显对公民居住场所的重点保护。“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侵犯了他人的生活安宁。而本案中,该房屋自王某去世后一直无人居住,客观上王某擅自进入盗窃的行为未实际侵犯他人的生活安宁。从张某的主观方面看,其亦在明知该房屋无人居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盗窃,其主观上亦无侵犯他人生活安宁的故意。

2025-04-29 11:25 点击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