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哪”在诉讼中非常重要,照顾小孩13825404095而经常居住地是确定“在哪”的重要依据,关系到管辖权确定、法律的适用、送达文书、证明身份等,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经常居住地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确定管辖权。法院必须具备管辖权才能受理案件。经常居住地是判断管辖区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某案中,张某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张三户籍地在G市G县,李四户籍地在G市H县但李四常年在外,其经常居住地为省外S市A区,双方并未有协议管辖约定,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因李四未按时还本付息引发该纠纷,故S市A区人民法院和G市G县人民法院对该案都享有管辖权
二是送达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可以成为送达文书的目标地址。例如,人民法院可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地址,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以确保被告能够收到文件,保障其答辩权利。
三是法律的适用。经常居住地是确定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经常居住地通常被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被告方的住所国或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四是证明身份。经常居住地也可以作为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明。通过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可以核实其身份信息,以便进行正式的法律程序。
最后,在案件实体处理上,经常居住地也是确定相关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证据支撑的,可以适用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赔偿相关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例如,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21年原告谢某因交通事故致伤被送入瑞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偏瘫七级伤残;癫痫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8000元等。事故发生时,被告牛某系瑞金C公司雇请的驾驶员,其行为系履职行为,事故车辆在R保险公司投保,一审判决后R保险公司对赔偿标准等问题不服上诉至赣州中院,赣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生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19日,谢某提供了居委会证明并自2020年2月1日其至一审起诉前时的微信支付明细等,相关消费记录与当事人陈述相对应,可以反映谢某在福建生活事实,故人民法院按照福建省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R保险公司主张应按江西标准计算,依据不足。
特别注意
经常居住地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重要的依据,可以决定管辖权、适用的法律、证明当事人身份以及作为送达文书的目标地址,还可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及适用相关赔偿标准。
那么,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呢?当事人又该如何举证呢?
首先,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公民或当事人必须在该地住满1年,其次,住满的一年时间必须连续,到起诉时为止,公民仍在该地居住。最后,能够证明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有(包括但不限于):1.暂住证或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3.房屋权属证明;4、租房合同、房租缴纳票据、出租人证人证言等;5.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缴纳的证明、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6.微信、支付宝支出记录、消费明细、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