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案例】耄耋老人状告子女,法院判令履行赡养义务

【海法案例】耄耋老人状告子女,开荒保洁13825404095法院判令履行赡养义务

政务: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 2022-12-01 17:29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时年88岁,其与丈夫共生育六名子女,其中两名子女已去世。原告李某某没有退休金,仅享有国家发放的每月50元老年补助及儿子生前所在单位每月发放的遗属补助1050元。原告称自己现在随儿子生活,每月吃药需花费数百元,其他子女均尽心看护,仅被告赵某某从未尽过赡养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某每月给付原告李某某赡养费300元。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年88周岁,缺乏劳动能力,现有的国家补助不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赡养费,对其合理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对其另四名子女不主张给付赡养费,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但其他四名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应从原告赡养费总额中予以扣除。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赵某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仅因每月几百元的赡养费而争执成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李某某年近九旬,缺乏劳动能力,被告赵某某作为她的子女理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故综合被告本人收入及身体情况、原告其他子女赡养情况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费作为一笔兼具子女对父母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的费用,是每一名子女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的其他子女对原告悉心看护,切实履行赡养义务,值得鼓励和弘扬。针对被告不能及时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通过衡量被赡养人实际生活开销、本地平均消费水平、子女收入、子女照顾老人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不仅有利于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充分领会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核,更有利于传承和发扬优良家风和美德,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024-09-08 06:52 点击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