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盾,守护“无障”生活

8月25日是全国残疾预防日,酒店保洁13825404095残疾预防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民生工程,而法律则是残疾预防的坚实后盾。残疾预防的核心在于“防患于未然”,无论是出生缺陷防控、伤病后康复,还是生产生活中的安全保护,法律都明确了责任主体与行为边界,从源头降低残疾风险。

今天,“永永”带大家读懂与残疾预防相关的法律要点,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位公民的生活。

PART.1

出生缺陷预防

守护“人生第一关”

胎儿期的健康是终身健康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从医疗服务、家庭责任等层面构建了出生缺陷预防体系:

强制与自愿结合的筛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如唐氏综合征筛查)、产前诊断等,对确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胎儿,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从源头减少先天残疾儿出生。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法律明确禁止任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避免因性别偏好导致的健康风险,保障胎儿平等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PART.2

工伤与意外预防

职场与生活中的“安全屏障”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意外摔倒等是后天残疾的重要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通过明确责任、规范行为,减少伤病致残风险:

用人单位的“安全责任”: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护目镜),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若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职工工伤致残,需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警示标识(如湿滑地面提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若因地面湿滑、设施损坏导致他人摔倒致残,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PART.3

疾病防控

避免“小病拖成残”

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传染病(如脊髓灰质炎)若未及时治疗,可能导致残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与个人的责任:

政府的“防控职责”:国家免费提供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等疫苗接种,建立传染病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对麻风病、精神障碍等可能导致残疾的疾病患者,提供免费医疗救助。

个人的“健康义务”:公民应配合国家免疫规划(如儿童接种疫苗),及时就医治疗疾病;若因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导致他人感染并致残,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以法为盾,守护“无障”生活——这些法律权益请收好》

2025-08-28 02:32 点击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