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母有退休工资,子女还需支付赡养费吗?

蒋奶奶是某单位退休工人,酒店保洁13825404095膝下一子三女,丈夫去世后,蒋奶奶将其名下宅基地分给了大儿子和二女儿,并协议由二女儿负责赡养蒋奶奶,无私的蒋奶奶并未给自己预留养老费及房屋。

随着年龄的增加,蒋奶奶被高血压、骨质疏松等多种疾病缠身,80岁高龄的她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而此时,二女儿在外地工作,并不便照顾蒋奶奶。于是,蒋奶奶便与小女儿共同生活,又因小女儿工作繁忙,只能雇佣保姆照顾蒋奶奶的生活起居,然而老人跟小女儿的共同收入却并不足以支付高昂的保姆费和医疗费。此时,蒋奶奶也意识到了小女儿的困难,便就自己的赡养问题主动跟其他子女商议,可是商议结果却并不如意。无奈之下,伤心的老人便到法院起诉,要求其余子女支付赡养费用。

开庭审理前,渭源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大儿子认为蒋奶奶有退休工资且约定由二女儿赡养,故其不应当支付赡养费;小女儿认为蒋奶奶将财产全部留给了大儿子和二女儿,且蒋奶奶一直与自己一起生活,故应当由大儿子和二女儿多支付一部分赡养费;大女儿及二女儿均同意支付赡养费。承办法官在综合每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后,提出调解方案,由大儿子和二女儿每月支付蒋奶奶赡养费1000元,大女儿和小女儿每月支付蒋奶奶赡养费500元。

相信大家看到这心里是不是有很多疑问?为何蒋奶奶有退休工资还提出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意见?为何约定由二女儿赡养,其他子女仍需支付赡养费?为何调解方案中四个子女的支付数额不尽相同?

大家且仔细看下面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结合本案来看,老人虽然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但无固定住所,且常年卧病在床,需要保姆照顾,退休工资并不能满足老人治病及生活需要,子女仍应当提供经济上的供养。赡养协议中免除部分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子女仍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承办法官结合老人实际情况及四个子女的意见,遂提出以上调解方案,经过多次调解后,最终大家都同意上述调解方案,老人的赡养问题也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儿女承担赡养责任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以父母有固定收入为理由。“百善孝为先”,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不仅是孝道之所在,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供稿部门 |民事庭 撰稿 |金祖姣

编 辑 |景宏亮 审核 | 魏 中

2024-08-28 04:59 点击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