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专栏丨赡养方式应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民法典实施专栏丨赡养方式应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政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3-11 17:45

基本案情

曾某丈夫因病去世,石材翻新13825404095曾某有存款11万元,每月退休工资1340元。现曾某生活不能自理,不同意到养老院生活,要求三名子女到其居住地轮流照顾。老大、老二希望将母亲送养老机构,费用先由母亲的存款进行支付,不足部分由三子女平摊。老三同意按照母亲的诉求在家中照顾,并认为母亲的存款是用于老人大病小灾,退休金足以支撑日常生活支出。

关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曾某因生活不能自理,要求三子女到其居住地轮流照顾其生活起居,作为子女应当同心合力细心照料其母,确保老人安享晚年。子女如不能亲自照料可按照老人的意愿委托他人照料,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于轮流照顾周期,酌定三子女每人每年轮流照顾四个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本身内涵丰富,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义务。不能亲自照料的,在充分尊重老人意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案中,老人基于身体情况考虑,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希望子女陪在身边亲自照料,应当得到支持。愿天下老人,皆有所养,老有所依,享受晚年的温馨与安宁。

原标题:《民法典实施专栏丨赡养方式应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2025-02-26 19:48 点击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