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
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日常保洁13825404095为增进老年人福祉,推进我市建立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市民政局代拟了《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
本文件从2018年7月30日至8月8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联系人:吴卫红,联系电话:85811626,传真:85811767,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杭州市民政局(老龄工办)。
附件: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
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构建敬老助老的社会环境,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现就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市委历次全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全面覆盖、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稳步提升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体系,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进老年人福祉。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对老年人的保障力度
1.落实对特困老年人的供养。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准后获得供养,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提供住房救助、办理丧葬事宜。(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2.加强对贫困老年人的保障。对低保(残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别给予全额和50%补贴。减免低保(残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的学费。(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完善高龄津补贴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执行省关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的基础上,对我市80至89岁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300元的高龄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4.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老年人照护服务评估体系,科学评估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护服务需求。经评估,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或居家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5.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适合我市发展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度保障。(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6.提升对老年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失能老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开展老年慢性病、老年期心理和精神疾患的预防和早期干预,提供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实行优先照顾,提供引导和协助。基层医疗机构为签约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7.给予老年人住房优先保障。符合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可优先保障选房。老年人所有的房屋被征收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补偿方案内优先提供周转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现房安置。(市住保房管局等负责)
8.引导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商业险。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满足老年人增加养老收入的需求。(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老龄工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
9.扶持专业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释放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专业的认知症老年人照护机构或在养老机构内开设认知症老年人照护专区。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将健康养老服务业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健康养老服务。发展面向老年人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10.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会力量,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信息管理系统、为老服务门户和智能化监管平台,重点解决独居、高龄老人的安全和服务问题。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配送餐服务,重点解决行动不便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助餐问题。 (市民政局负责)
11.加大社会医疗和养老结合力度。支持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于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就近医疗机构合作提供服务。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做好医养结合机构许可的筹建指导工作。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等负责)
12.鼓励到养老服务领域创业和就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初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在市属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支持设置“养老人才培养助学基金”,在养老机构设立实践基地,培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进入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连续满2年的,给予入职奖补。落实养老护理员培训、技能竞赛和奖励政策,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素质和待遇。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三)支持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
13.落实老年投靠落户政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外地身边无子女,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投靠户籍在杭子女。8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处的子女,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市公安局负责)
14.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或就近居住。引导代际亲情住宅开发,引导子女与父母集中居住在一个楼栋(单元),探索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税费、公积金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时,鼓励对老年人与其子女的宅基地给予相邻相近安排。燃气、电力、水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实行阶梯式计价时,根据省市价格部门制定的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地税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城投集团等负责)
15.给予家庭照护者政策倾斜。因家庭中有失能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要照护,导致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1名家庭成员实际未就业的,在认定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时,不再计算其工资性收入。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16.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喘息”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为辖区内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租赁,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市民政局负责)
17.实施医保异地结算政策。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建设跨省跨地区医保“一卡通”结算平台,简化手续,方便异地退休安置人员和长期异地居住的老年人就医。(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四)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18.全面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支持居民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开展加装电梯工作。市区范围内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每台20万元的财政补助。(市住保房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19.推进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建立适老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补贴制度,重点做好社区公共出入口、居住区坡道以及照明、路牌标识系统的无障碍、适老化改造,鼓励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实施低保及低保边缘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计划。(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等负责)
20.优化老年人出行环境。新建或改扩建的地铁、车站、码头、服务区无障碍设施实现全覆盖。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完善候车站点设施,新增公交车辆优先选择低地板公交车,方便老年人乘车。倡导地铁、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等候专区或专座,配置助行辅助器具,对老年人实施引导辅助服务。加强违法占道整治和共享单车管理,保持公共道路安全畅通。(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投集团、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市旅委、市城管委等负责)
21.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集中布置,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体设施等与老年服务相关的设施结合布置,统筹规划。已建成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20平方米配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建。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外,每个街道或乡镇还应按照老年人口数配建集中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街道老年人口每达到5000名,应配建不低于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每增加5000名老年人,增配一处集中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民政局等负责)
22.推进涉老文体设施和场地建设。新建老年活动中心的规模根据所在行政区域的常住老年人口数确定。老年人口数在2万以下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不少于2500平方米;老年人口数在2-10万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不少于5000平方米,老年人口数在10万以上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不少于10000平方米。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加强小区周边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户外交流、健身、娱乐等活动场所。(市老龄工办、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等负责)
(五)营造老年友好氛围
23.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在“敬老月”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定期开展敬老助老“最美”系列推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敬老助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动员窗口单位创建“敬老文明号”,为老年人送温暖、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基层党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在照顾服务老年人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特别要注重发挥老党员的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城乡志愿者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老龄工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负责)
24.提升公共机构和服务行业为老服务质量。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办事机构和服务窗口,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时,应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办理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老年人凭各类能证明其年龄的合法证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待。积极推进部门涉老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老年人。在推进服务项目信息化智能化的过程中,应考虑老年群体的适应性,保留传统服务渠道,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建立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诚信档案,加强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管,提升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60-69周岁老年人充值“杭州通长者卡”,可加赠充值额的100%,凭卡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水上公交运营线路(不含日游、夜游等旅游线路)和地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1-499路,600-799路及千字头、B字头公交车,以及非高峰时段的地铁。(市公交集团、市地铁集团等负责)
26.文化体育场所对老年人实施优惠服务。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的公园、景点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游览,进入政府投资的体育场馆健身,到市属寺庙参观,凡收取门票的,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公共图书馆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阅读服务和体验活动,有条件的提供触屏读报系统等。鼓励电影院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提供便利优惠,实施老年人优惠观影活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园文局、市民族宗教局等负责)
27.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保障。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安全。旅行社组织老年人旅游,应安排适合老年游客的线路及产品,合理安排长途乘车和景点游览时间。银行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市交通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委、市金融办、市公安局等负责)
28.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对70周岁以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扶养费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于审查经济状况。倡导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预约上门服务。公证机构为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开展服务指导,倡导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市司法局负责)
29.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树立积极老龄观,重视老年人力(人才)资源,拓展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渠道。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行动,完善老年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引导老年人开展“银龄互助”服务,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到2020年,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鼓励互助养老,推行老年人互助服务。(市民政局、市老龄工办等负责)
30.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推动老年教育发展,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进行统筹管理。市老干部大学、退休干部(职工)大学等老年教育资源向全体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倡导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培训。加强对老年人文体健身活动的指导、辅导与培训,培养基层老年文艺体育骨干。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的文体设施,面向老年人免费有序开放。(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工办、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
各地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杭政〔2006〕4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