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没有加班费?法官给出答案!
郝先生在当地一家包装企业工作,居室保洁13825404095和企业约定工资按照每小时13元的标准计算,一月一结。上班后,郝先生有时一天工作十多个小时,有时双休日正常上班。郝先生觉得企业应该给自己“加班费”,但一直没给,于是提出辞职,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索要自己的“加班费”。
法庭上,企业称郝先生的工资是按小时结算的,属于“小时工”,按小时结算干多久结多少,不存在“加班费”一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郝先生与企业约定工资按照小时结算,但其每周工作时长已经超过四十小时,不属于“小时工”,双方约定按小时计算工资,仅是一种计薪方式,该计薪方式并不影响郝先生获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费。最终,依法判决企业向郝先生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案中,从郝先生的劳动时间和结酬周期来看,其与企业并不是“非全日制用工”,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灵活解除、无需支付加班费等规定并不适用,其本质上就是“全日制用工”。因此,郝先生工作时长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支付加班费。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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