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居住权之保护

秦小妹说法 | 第87期 老有所依——老年人居住权之保护

政务:秦女子之声 2022-11-04 20:15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接送孩子13825404095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该项权利的设立能够保护特定人群“有所居”的权益,尤其在老人养老和财产继承上,能够更加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重要体现,在老龄化程度愈发显著的我国,对更好地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具有重大意义。

下面,秦小妹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典型案例“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为大家讲述居住权的意义。

基本案情

01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父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韩某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韩某某遗产及唐父对房屋产权赠送的方式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唐某三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唐父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父及其续弦居住,并且其没有权利将该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给其他任何人,同时唐某三人也无权自行处理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父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16年1月,唐父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他以没有房屋能够居住的理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俞某某立即将唐某三人名下的房屋还给唐某三人。法院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02

本案中,唐父将案涉房产赠送给唐某三人,唐某三人承诺允许唐父及其再婚配偶(即俞某某)继续居住该屋直至二人皆去世。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该承诺应视为唐父赠送房产时所附加的义务,即民法中的“附条件的赠与”。在房产已经过户到唐某三人名下后,唐某三人没有权利单方面撤销承诺。本案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在签合同时的意愿。

若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就可以用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来审理,俞某某就享有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该权利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权利人死亡后消失,所以即使唐某三人通过继承及赠送的方式取得了房屋产权,也无权要求俞某某还回该房屋并搬离。

典型意义

03

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之精神相吻合,即通过赠送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后,原本具有房屋产权的人可以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这种保留民法中所说的“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送,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没有权利单方反悔,撤销该合同。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居住权解读

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合同约定设立。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遗嘱设立。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遗嘱生效后居住权必须进行登记,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除了上述两种设立方式,居住权也可以通过我国公检法司、监狱、劳改、公证、仲裁等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案件的文书设立,适用范围大多在婚姻继承、赡养抚养等方面。

应当着重注意的一点是,居住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从权利人的名字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我们在设立居住权时应当注意这个问题,避免因没有登记而对自身造成权利行使不能或不存在的不良后果。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解读

希望能更好的保护老年人居住权

让老年人老有所依

享有幸福晚年

本期说法嘉宾

郝佩佩,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读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西安仲裁研究院研究员、陕西省老龄法学会副会长、陕西省宪法学会副秘书长、行政法学会理事、司法部法律援助1+1志愿律师、陕西省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陕西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公益委员会主任。2017年法律服务产业公益故事评选“公益善行”奖,2018年荣获“西安最美女性”荣誉称号,2019年荣获陕西省司法厅颁发的“特殊贡献奖”。其擅长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和执行、刑事合规、政府法律事务、商业保理、重组并购等。

原标题:《秦小妹说法 | 第87期 老有所依——老年人居住权之保护》

2024-09-21 11:10 点击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