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的通知
苏州市 关于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3〕6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接送孩子13825404095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惠性、公平性,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适当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开立五年以上(含五年),在个人账户销户前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五年以上(含五年)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二、补贴金额按个人账户销户时的账户余额乘以补贴比例计算。补贴比例根据未使用年限分为两档:
(一)未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至十年的,补贴比例为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二)未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补贴比例为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与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补贴比例如有调整,将另行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业务在职工个人账户销户时办理,补贴资金直接划转至本人有效借记卡。职工个人账户销户转移至苏州市以外及苏州工业园区的,补贴金额划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的个人账户。
四、补贴金额在当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五、对发生过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职工不予补贴。
六、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09-16 11:11 点击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