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处方管理规范》来了,8大要点必须掌握,附:一图读懂

社区卫生服务是国际卫生服务的大趋势,日常保洁13825404095长期处方在许多国家已推广应用。   


英国1996年已有57个全科诊所开具,长期处方占比约2/3,费用占比4/5。

2014年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系统调查显示,长期处方使用率77%。

美国2005年有29%的公立医院患者使用长期处方。

西兰2011年已有97个全科诊所开具,长期处方占比19%~75%[1]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以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医政医管局网页截图  
 
 1什么是长期处方?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2哪些患者适宜开具长期处方?  
 第三条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哪些药物不能开具长期处方?  
 第五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4长期处方可以开具多长时间?  
 第十一条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5谁能开具长期处方?  
 第二十条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6药师对长期处方如何审核?  
 第二十六条    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    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7药师如何在实践中开展药学监护?  
 医师   :严格甄别病情稳定的慢病患者,并进行详细的病案记录。  
 药师   :加强对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提高患者自身用药管理和用药依从性,指导患者自做好身用药安全监测,鼓励药师通过移动互联网手段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面对长期处方,有研究[2]显示,药师的用药指导和跟踪随访可以让患者更有效的控制疾病,并且可以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8长期处方的实践中,药师应该从哪些方面开展药学监护?  
 长期处方患者更需要专业的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  
 有研[2]对372例老年慢病患者调查发现:  
 

同时合并2种及以上疾病的患者占58.9%,其中高血压患者最多,占52.4%;

同时服用5种药物以上的患者,占总数的78%;

老年患者不合理用药问题突出,其中43.75%的患者有重复用药现象,用药时间不适宜的占30.75%,擅自停药的28%。


 因此,长期处方的慢病患者更需要优质专业的药学服务。  
 对于长期处方患者,需全面评估用药情况,重视药物相互作用    
 老年人多重用药问题都比较普遍,因患者服用的种类多,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也相应增多,容易导致药物不良事件的产生。  
 例如,一患者因反流性食管炎长期服用奥美拉唑肠溶片,同时又服用血小板聚集抑制剂氯吡格雷。两者都主要通过CYP2C19代谢,两者同时应用将产生竞争抑制,影响氯吡格雷的疗效。而这两种药物都有可能为长期处方开具的药物,因此,对于开具长期处方的患者应该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保证用药安全。  
 对于长期处方患者,用药安全需更加警惕    
 药师应积极指导患者通过药品说明书、电话或网上咨询等方式获取安全用药及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知识,知晓患者服用药物的常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和处理措施。  
 鼓励患者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与药师进行用药咨询和指导,提高自身服药依从性和安全用药行为[3]  
 9小结  
 长期处方的实施,符合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理念,有效避免医疗资源以及费用的浪费和潜在的危险。同时还提高了患者获取所需医疗服务的便捷性,增强了患者用药安全性,发挥了药师专业技能。  
 相信,有了药师的用药监测和指导,长期处方患者在享受用药方便的同时也能保证用药的安全有效。  10一图读懂《长期处方管理规范》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明确最长可开12周的药量,慢性病患者拿药将更便利!长期处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患者如何拿药?一起来看——









11    原文如下: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 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 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一条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十三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十六条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七条 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 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第二十四条 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长期处方调剂

第二十五条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二十六条 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 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第五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第三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长期处方医保支付

第三十七条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三十九条 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应当结合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09-04 09:55 点击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