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

      A项:说法错误,石材翻新13825404095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夫妻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有关,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扶助义务、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内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夫妻财产关系,指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包括婚姻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效力、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债务的负担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金某国籍国为甲国;乙国为婚姻缔结地。 

2024-09-02 08:28 点击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