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彩礼并非全部返还

近年来,地面清洗13825404095虽然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但在我国彩礼习俗仍然相对普遍,甚至出现了多地彩礼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的现象,引发了不少民事争议和社会关注。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实施。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小伟与小莉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2021年4月,小伟家分两次向小莉给付共计20万元,双方均认可该20万元系小伟向小莉给付的彩礼。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双方直至起诉时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伟认为,双方尚未登记,彩礼应予返还。因双方协商未果,小伟遂向通州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莉返还彩礼20万元。

庭审中,小莉称2021年6月起双方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6月,小伟支付的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消耗。

小伟称订婚后,自己往返于北京、上海、天津三地,在北京、上海的工作过程中以居住酒店为主,双方在婚前没有稳定的住所,不认可小莉主张的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一年的事实。

关于解除婚约的原因,小伟称其与小莉沟通结婚事宜,小莉多次以疫情为由推脱,小莉于2022年6月提出分手。小莉称系小伟于2022年6月提出分手,小莉多次尝试挽回未果。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中明确,第一项所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虽然小伟否认与小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但根据小莉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事实,故对于小伟的否认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原小莉提交的证据,考虑到婚姻的家庭、情感因素,不能认定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系完全由一方过错导致。

小伟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小莉支出彩礼20万元。现小伟与小莉虽然已无缔结婚姻关系的可能,但不可否认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本院根据案情酌定小莉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60%部分,即小莉应返还12万元。小莉辩称彩礼已经消耗完毕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小莉返还小伟彩礼12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近年来,多地彩礼的持续走高,不仅违背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因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近年来涉彩礼纠纷亦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回应了社会关切、明确了裁判规则。

“登记结婚”和“共同生活”,前者为婚姻关系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后者为婚姻关系事实上的实质内容,“共同生活”可以不依附于“登记结婚”而作为独立的彩礼给付目的依据。故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

2024-08-31 14:12 点击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