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小时计酬=“小时工”?
按小时计酬=“小时工”?
政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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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为按小时计酬
劳动者要求加班费
老板却说
“小时工”只要按小时给足钱
没有加班费
案情回顾
梁某入职某包装公司,双方约定工资按照每小时13元的标准计算,一月一结。梁某有时一天工作十多个小时,有时双休日正常上班。干了七个多月,公司认为梁某是“小时工”,只需按小时计酬,从没向梁某支付过加班费。于是,梁某提出辞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
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梁某与包装公司约定工资按照小时结算,但梁某每周工作时长已经超过四十小时,双方约定按小时计算工资仅是一种计薪方式,该计薪方式并不影响梁某获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费。最终法院判决包装公司向梁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
“小时工”并不是劳动法上的概念,在老百姓的观念中,“小时工”就是以小时为单位获得收入的劳动者,对应法律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
但是,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严格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同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案中,从梁某的劳动时间和结酬周期来看,梁某与包装公司成立的并不是非全日制用工,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灵活解除、无需支付加班费等规定并不适用,因此梁某工作时长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包装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有关法定工作时间,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供稿人:邓方媛
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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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按小时计酬=“小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