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普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1256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1619301060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普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9号
主 题 词
深圳普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地面清洗13825404095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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