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主体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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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 法人国籍积极冲突(无消极冲突存在的现实) 〈意见〉 185 ”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 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 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涉外法律适用法》第 14 条第 2 款: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 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 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二十一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 ( 五 ) 外国法人的认许 ? 1 、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 2 、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 ①特别认许程序 ( 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 序加以认可。 ) ? ①概括认许程序 ( 又称相互认许程序 ) ? ③一般认许程序 ( 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 一般都加以认可 ) ? ④分别认许程序 ? 3 、我国 外国法人认可的规定 ? 我国《公司法》第 193 条规定,外国公司在 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 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 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 立分支机构,我国采用的是特别认可。 (《民通意见》第 184 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 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 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从该项规定上可以看 出,外国法人认可制度中的两方面的法律适用。 ) ? 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 ? 1956 年埃及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其理由 是 : 按照国际私法,苏伊士运河的营业中心地在埃 及,是埃及公司,埃及有权将其收归国有。埃及 的国有化政策遭到英法的反对,英法认为苏伊士 运河公司的董事会这个最高管理机关在英国,其 资本属于英法两国的自然人、法人所有。苏伊士 运河公司不是埃及公司,埃及无权对其采取国有 化的政策。但埃及不理睬英法的抗议。于是英法 组织联军向埃及发动进攻,这就是所谓的“苏伊 士运河战争”,结果英法被打败。 ? 问题:在确定苏伊士运河公司国籍时,埃及和英 法分别采用了什么标准? 第三节 国家 ? 一、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其一,国家首先是主权者,这种身份决定了国家 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场合和范围十分有限,国 家只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或者说 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 ; ? 其二,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和主权 者的双重身份出现的。根据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 中地位平等原则,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国 家首先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应限制其主 权者的地位,以免背离这一基本原则。 ? ? 其三,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是以国家本 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的。 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 际民商事活动的国有公司和企业不能代表国 家。 ? 其四,国家作为特殊主体参加国际民商事活 动总是以国库财产作为后盾,以国库财产为 基础承担民商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讲,国家 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 其五,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国家作为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根据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特点,理应与对方当事人享 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但国家毕竟又是主权者,当国家参加的国 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另一个国家行使国 家权力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除非 国家同意,国家免受外国的行政管辖、司 法管辖和强制执行措施。 ?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国家豁免亦称主权豁免,包括国家财产豁免。 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司法管辖豁免。指未得到外国国家同意, 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为被告或以 该外国国有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2 、诉讼程序豁免。指未得到外国国家的同 意,不得为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 证言或证据,或对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等。 3 、强制执行豁免。指未取得外国国家的明 示同意,法院不得依其判决对外国国家的财产强 制执行。 ? ( 一 ) 国家豁免的提出 ? 当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与其他主体 发生纠纷时,国家豁免可能在下列情况被提出来: 1 . 国家在外国直接被诉。 2 .国家不是某一涉外诉讼的主体,但是该诉 讼涉及到国家,国家因而主张豁免以维护 自

2025-06-14 13:13 点击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