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司考真题与解析_2011-13国际私法司考真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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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2010-2013 年国际私法真题和答案解析 【2013 年】 一、单项选择题 35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 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 .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 .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 .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0 条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 共和 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 于涉 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 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 涉 及环境安 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 定为 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不仅指民事性 质的实体法, 还包 括行政法规。 36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 .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 适用的意见 C .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 .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 选项 A 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 的 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 应当 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 B 正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8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 用的 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 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 认;当 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选项 C 错误。《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 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 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 查明外国 法律。 选项 D 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或 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7 .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 年 3 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 2010 年 6 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 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 年 1 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 年 6 月回深 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 法 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2010 年 5 月,在马来西亚 B .2011 年 12 月,在香港 C .2013 年 4 月,在北京 D .2008 年 3 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5 条规定,自然 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 止时 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 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 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77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 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 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 适 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 .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 .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选项 A 错误,选项 B 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3 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 适 用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