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罚金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产妇护理13825404095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的数额,是否有必要再比照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存在一定争议。持肯定观点的同志认为,不管主刑的确定是否已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均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某人因实施盗窃犯罪,在没有任何从宽情节的情况下,依法应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因其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减轻处罚后被判处了二年有期徒刑。如果当地法院对于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成年犯一般判处罚金2000元的话,那么本案对于该未成年被告人就一般判处1000元的罚金;而持否定观点的同志则提出,上述案例中,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已经因为犯罪时未成年被减轻处罚判处了二年有期徒刑,因而,罚金刑自然也随着有期徒刑的减轻而减轻了,否则其罚金刑应为4000元,而非2000元,故没有必要再对罚金刑予以减轻处罚。在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时候,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第一种做法,即不管未成年人的主刑是否已经考虑到了犯罪时未成年的情节,对于罚金刑均单独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判处。我本人也同意这种意见,对未成年人附加刑的适用,应当能轻则轻。

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第一是同种类型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问题。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就全国范围而言,罚金刑适用的标准允许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各级法院应当力求做到辖区内所判处的同一类型的案件,在适用罚金刑的标准上是统一的。如上海市高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犯罪,一般判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罚的犯罪,一般每增加一年有期徒刑增加罚金人民币300元至500元;对单纯财产性犯罪以及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罚的犯罪,可根据犯罪数额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罚金数额;河南省高院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罚金刑适用的规范,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畫到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可能会造成形式上公正但实际上有失公正。

第二是不同类型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问题。一般而言,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应当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的罚金刑适用标准。如北京二中院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犯罪,一般按照每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增加罚金500元的标准判处;而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犯罪,一般则按照每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增加罚金1000元的标准判处。这样区分符合重罪重附加刑、轻罪轻附加刑的原理,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但不足同样是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的财产状况。

——胡云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载张军主编:

《中国少年司法》2011第4辑(总第1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问题:未成年人犯抢劫罪,个人没有财产,是否可以并处罚金?如果处以罚金刑,能否命其法定代理人缴纳?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对于犯抢劫罪的,应当在判处一定刑罚的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当然包括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情形在内。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本人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依照《刑法》第53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但不能强制其代为缴纳。因为罚金刑作为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及于其他任何人。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同样应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民司法》1999年第9期(总第440期)

2025-02-17 17:07 点击量: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