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外债实践适用场景解读(上)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开荒保洁13825404095“56号令”)自颁布至今,已经过一年半的实践,在涉外投融资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市场的实践和时间的推移,56号令的适用范围逐渐清晰。本文通过梳理境内外金融机构客户的日常咨询,并结合笔者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的多次沟通结果,对中长期外债实践适用场景进行简要分析,为各机构对中长期外债的认识提供直观参考。
一、 引言
发改委于2023年1月5日发布了56号令,取代了2015年生效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2044号文”),并于2023年2月9日发布了新的常见问题解答(“问题解答”)和新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对56号令提供了解释和实践操作方面的指导。截止至今,发改委已发布73条问题解答。
经过一年半的实践,发改委通过问题解答的方式,不断明确中长期外债的适用范围。鉴于此,本文旨在分析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的具体适用场景,明确哪些融资活动会被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及哪些场景可以排除在审核登记之外。
考虑到文章篇幅所限,本文拟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介绍需要纳入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范围的融资场景,而(下)篇则分析哪些融资场景可以排除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范围之外。
二、 中长期外债的定义与特点
56号令中的中长期外债包括直接借用外债和间接借用外债。
直接借用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而间接借用外债则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
三、 纳入审核登记范围的融资场景
根据上述定义,并结合发改委发布的问题解答,纳入审核登记范围的融资场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境外直接借用一年期以上外债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如在境外直接借用一年期以上外债,符合56号令中的直接借用外债的定义,需要纳入审核登记范围。
2.红筹架构企业境外借用一年期以上外债
红筹架构是指通过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者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融资或者上市的架构。
在该架构下,如境外控股公司在境外借用一年期以上外债,符合56号令中间接借用外债(即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在境外融资)的定义。特别地,问题解答(六十三)中指出,“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
因此,在实践中,如境外借款人符合上述条件且融资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该融资场景需要纳入审核登记范围。
3.展期
贷款展期是跨境融资过程中的常见安排。实践中,一些融资项目采取“授信期限1年+到期自动展期”的安排,一些融资项目采取“授信期限1年+展期选择权(或到期前临时决定展期)”的安排。我们认为这两种融资场景应分别讨论。
对于第一种情况,虽然初始授信期限仅为1年,但由于授信到期后可自动展期,因此授信期限实际上已被确定为1年期以上,根据56号令的规定,该种融资场景需要纳入审核登记范围。
而第二种情况仅约定借款人的展期选择权,在授信开始前,并不确定借款人是否会选择展期从而导致授信期限长于1年。因此,初始授信期限应为1年。根据发改委在202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借入外债后办理展期是否需备案”的问题答复,如展期后总借款期限超过一年,需在展期前4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提出外债备案登记申请。虽然该问题答复此后并未出现在56号令的问题解答中,但在实践中我们仍观察到有此类授信在展期前成功办理登记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银行和企业仍可参考发改委2021年发布的该问题答复。
综上所述,在展期的融资场景中,两种情况均需要纳入审核登记范围,但登记的时间有所区别。
4.循环贷款
根据发改委发布的问题解答(五),如循环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授信期限超过1年的,仍需要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因此,如借款人有权提取的授信额度的整体期限长于1年,即使每次提取的贷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仍需要纳入审核登记范围。
在实践中,一些循环贷款项目采取“单笔贷款期限1年期+每年年审(annual review)”的安排。根据我们与发改委的沟通,该类型循环贷款项目通常也会被发改委视为中长期外债,从而需要纳入审核登记范围。
5.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机构跨境融资的常见方式,尤其是对于有外贸进出口需求的企业而言。与循环贷款类似,贸易融资的总授信期限可能长于1年,但单笔融资产品的期限通常在1年期以内(如进口押汇(Trust Receipt,TR)通常期限为90天)。
56号令和问题解答中均没有关于贸易融资是否需要适用56号令的特别规定。参照循环贷款的规定,我们理解如贸易融资的总授信期限超过1年,即使单笔融资产品的期限在1年期以内,也仍可能会被纳入审核登记范围。
6.其他类型的融资方式
(1)FTN贷款:根据问题解答(二十五),境内企业通过自贸区FTN账户借用超过1年期的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2)离岸金融中心贷款:根据问题解答(二十六),境内企业从境内银行的离岸金融中心借入的超过1年期的商业贷款/发放的1年期以上借款业务,需要办理审核登记;
(3)自贸区贷款:根据问题解答(二十七),境内企业向自贸区支行申请的1年期以上商业贷款,若为离岸资金(本币、外币都适用),则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4)融资租赁:根据问题解答(三十),一年期以上的境外融资租赁,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综上所述,上述融资方式均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纳入审核登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