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参考之审查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法院对犯轻罪的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居室保洁13825404095既要重视对整体犯罪情节的考察,又要重视对个体具体犯罪情节的考察;既要注意分析个人原因,又要注意分析家庭、社会原因;既要认真听取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又要不偏听偏信,达到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法条】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①第(一)、(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二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入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熏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案件索引】

一审: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2011)同刑初字第490号(2011年11月22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刑终字第8号(2012年2月21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男,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年满16周岁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某,男,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年满16周岁

2011年7月1日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林某某经合谋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后,驾驶一辆黑色助力车窜至厦门市某区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看见某某加油站只有被害人刘某某一人值班时,即按事先分工由被告人龙某某伸手抢刘某某的腰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80元),被告人林某某用手掐住刘某某的脖子,并持所携带的水果刀进行威胁,二人将刘某某装钱的腰包劫走并驾驶助力车逃离现场。

2011年8月11日、8月22日,被告人龙某某、林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母亲代为退赔某某加油站全部被抢赃款。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1年8月被某中专学校录取并缴纳了学费,因涉嫌本案抢劫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未到校报到学习。在审理期间,某中专学校表示愿意接收被告人林某某到校学习。

【裁判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 2011)同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二、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厦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1)同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的定罪量刑及第二项对上诉人林某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2011)同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林某某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龙某某和上诉人林某某经预谋后分工配合,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加油站值班人员存放加油营业款的工作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二原审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时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林某某能够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林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请求对林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1)上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相对小于原审被告人龙某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林某某虽与龙某某经预谋后准备了作案刀具,并在具体实施抢劫过程中负责控制被害人,但是,相对于提出抢劫犯意、向他人借取作案使用的助力车和水果刀并负责驾驶、选择作案区域、选择加油站的值班人员作为行抢对象的龙某某,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2)上诉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表现较好;(3)上诉人林某某参与抢劫犯罪时刚满16周岁,随后被某中专学校录取,该校现愿意接收其学习,其居住地司法所经补充调查了林某某所在村委会和学校后具函本院,并重新出具《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林某某适合实施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林某某系未成年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悔罪较好,虽然曾有在校打架的违纪行为,但此与其年龄尚小及缺乏家校的有效管理教育具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不致产生重大影响,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指定辩护人的意见部分要求对林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有理,可以采纳。

通过审判,原审被告人龙某某和上诉人林某某都表示要认罪服法,并表达了真诚悔改的意愿。法定代理人也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今后要确实承担起监护职责,管理、引导好二原审被告人。希望二原审被告人今后能够提高法制观念,彻底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在家庭和社会的帮助下,从犯罪的阴影中振作起来,以实际行动争当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法定代理人也能够从中吸取教训,给生理和心理尚欠成熟的被告人多一份关心和爱心,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约束,监督他们摒弃好逸恶劳的恶习,鼓励他们学习一技之长,走上健康成长的正道,以实际行为尽到监护人的责任。综上,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有误,予以改判。

【案例注解】

本案事实清楚,两名被告人抢劫犯罪手段一般,参与犯罪时均未成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罚,具有适用非监禁刑的前提条件。经委托调查,被告人林某某居住地的司法所向一审法院出具《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不适合社区矫正,之后向二审法院具函说明原出具的报告不够全面客观,并重新出具报告认为对祓告人林某某适合社区矫正。本案审判的难题在于如何分析评判《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对案件量刑如何参考,人民法院适用非监禁刑是否受制于司法所的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龙某某犯罪时的年龄还略小于林某某,应当说龙某某也具有适用非监禁刑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对龙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也是本案需要一并审查的内容。审判人员在考察龙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时发现,龙某某系本案的肇意者、纠集者和最主要的实施者,个体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本案起因于龙某某沉迷赌博机而萌生抢劫他人钱财之动机,邀集来访的林某某一起抢劫作案,个体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龙某某长期随父母亲离开原籍,辍学后独自在外打零工,居无定所,户籍地司法机关无法对其有效监管,居住地难以确定,一旦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机构和监管措施无法落实,况且在案有证人指证龙某某尚有参与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综合考虑龙某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及监管条件后认为,对龙某某实行非刑罚社会化教育矫治的可行性较差,因而未对龙某某适用缓刑。

2025-02-10 20:08 点击量: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