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课件 第6--8章 民事主体、 婚姻家庭、继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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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法第六章 民事主体 际私学《国际私法学》编写组目录第一节0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02第二节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03第三节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特殊法律地位/06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概念概念: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又称外国人民商事地位或者外国人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在东道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状况。国际私法学第六章 二、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旧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二)外国人在新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均有规定。具体权利: 人格权;亲权;继承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平等就业权;投资权与经营权;诉讼权利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明末至鸦片战争前: 明、清王朝对外国人采取极端排外措施,限制或禁止外国人正常的民商事活动。鸦片战争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在华外国人享有一系列非互惠的、片面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优惠待遇(“特权待遇时期”)。国际私法学12第六章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特殊法律地位(一)国家国家豁免的理论国家豁免原则的种类国家豁免问题的产生国际私法学绝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废除豁免论平等豁免论一国在外国直接被诉外国的相关诉讼涉及该国国家在外国法院主动提起诉讼,对方提起反诉的范围超出原诉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第六章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法律依据: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2005年《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21年 《民事诉讼法》;1969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国际私法学总结: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坚持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对等原则;中国以管辖豁免为由在外国法院出庭对外国法院管辖权提出抗辩的, 不得被视为放弃管辖豁免或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第六章 (二)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自身名义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参与民商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时, 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中国:没有专门关于国际组织地位的立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私法学2.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依据:职能说;代表说内容: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国际组织的资产免受搜查、征用、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第六章 一、自然人的国籍、住所与经常居所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06第二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 自然人的国籍、住所与经常居所(一)国籍1. 国籍的含义(1)国籍的概念:国籍 (nationality) 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2)国籍成为自然人属人法连结点的源起:1804年《法国民法典》——解决自然人身份和能力问题应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依据孟西尼的理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对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问题应适用其本国法国际私法学第六章 2. 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中国的规定以经常居所地国籍优先为主,以实际国籍或最密切联系地国籍为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9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或法院地国籍) ——“内国国籍优先”均为外国国籍:后国籍优先原则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地国籍优先原则最密切联系国优先原则国际私法学第六章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通常以当事人住所地国法为国籍国法;无住所的,则以当事人居所地国法 (或经常居所地国法)为国籍国法。当事人既无住所也无居所(包括经常居所),且需要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则以法院地法为其本国法。 中国规定解决方法国际私法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9条: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六章 (二)住所1. 住所的含义(1)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之意居住的处所。(2)住所成为自然人属人法连结点的源起: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将住所作为“人法”( statuta personalia)适用的连结点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人的身份应该由其住所地法律决定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国际私法学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