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业主是否能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
近年来,厂房保洁13825404095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和物业服务行业蓬勃发展,一些新建小区住房空置率现象加剧,对于空置房是否应缴纳物业费的讨论也愈演愈烈,部分业主认为长期空置也没有出租的房屋不应收取物业费。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与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马鞍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小区房屋(面积109.36平方米),系案涉房屋业主,并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收费标准为:住宅:1.3元每月每平方米…。被告王某某拖欠自2021年1月1日以来的物业费未交,经物业多次催缴未付。被告王某某当庭提出房屋还没有装潢,购买后一直是空置房,自己并没有入住。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王某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按约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法院支持该物业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空置房是指已经建成交付,但尚未出租或居住的房屋。物业服务的提供是确保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基础。即使房屋空置,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依然要为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场所提供综合服务,而收取物业费是支撑物业服务的经济来源、是保证物业服务运转、小区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也能一定程度的增加房屋所有人持有成本,有效遏制囤房、炒房行为。业主房屋虽空置,亦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事由。
原标题:《【以案释法】业主是否能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
2025-01-11 16:35 点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