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思考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厂房保洁13825404095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由于目前尚无相关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审判实践中对该罪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较大争议,给个案的审理带来了难度。笔者对该罪的有关问题谈几点认识,以供探讨。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方面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住宅权,而故意为之。误入他人住宅,不能构成本罪。但误入住宅有时亦会转化为故意,如误入后经住宅主人指出而仍不退出的,主观上即发生变化,变成故意,亦可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侵宅行为会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家庭生活而有意为之,才构成本罪。比较典型的如农村中经常发生的“停尸闹事”。笔者以为,行为人的该主观故意,仅仅是该罪在主观方面罪过的表现形式之一,而远非全部。首先,从刑法条文对该罪的表述看,即“只要是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都有可能构成该罪。在此,该条文并没有限制行为人主观上侵宅的具体目的,我们有理由认为该罪在立法本意上对行为人侵宅故意具体内容的规定是概括的。其次,生活中,行为人侵宅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表现为多种多样。有的主要是为了侵财,有的是出于报复,有的则是出于要挟以达其他目的。而纯粹的以影响他人正常的安宁生活为目的的侵宅行为比较少见。在这种情况之下,行为人的侵宅行为往往只是一种手段。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而侵宅,行为人的侵宅恶意是明显的。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存在。笔者以为,将上述侵宅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符合该罪的立法本义,亦符合该罪的法条所表述出的犯罪构成。那种将该罪的主观罪过限定为纯而又纯的“必须是为了妨碍他人正常的家庭生活”的做法是机械的,亦是不现实的。

  当然,从司法实践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例如,行为人夜间入室进行盗窃、强奸、伤害、杀人、抢劫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现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对此可按牵连犯原则处理,即择一重罪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鉴于非法侵入住宅案属自诉案件,因此,通常只对那些不能构成其他犯罪的,才单独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所谓“非法侵入”,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以危险方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一种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其后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一种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依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所谓“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权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所谓“住宅”,应从本质意义上去理解,即凡供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均为住宅,而不论其结构、形式如何。笔者以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中对“户”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应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蓬、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至于那些长期不住人的空房、集体仓库等,不经允许擅自进入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有一种情形即对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的,行为人如在夜晚或在其他停止营业的时间持续非法侵入该住所的,则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

  行为人非法侵宅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会产生某些危害后果,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容置疑。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属非法侵宅的难度亦非很大。然而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握侵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应受刑事惩罚的尺度。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居住权”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从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看,公民的住宅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立法者没有将非法侵宅必须要“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限定条件,这是该罪有别于其他某些自诉案件乃至公诉案件的显著特点之一。即只要有侵宅的行为,均可以定罪。一种是“安宁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为自诉案件属典型的轻罪案件,在认定的尺度上应严格掌握。只有侵宅行为持续时间长,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安宁生活,才可予以定罪处罚。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一种是将非法侵宅行为适用刑法来调整的范围无限扩大,将某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侵宅时间很短,又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的侵宅行为认定为犯罪。另一种则是相反,不顾刑法规定任意添加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将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认定范围无限缩小,片面认为只有在侵宅行为持续时间长(如约在5天以上),严重妨碍他人的家庭生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侵宅行为构成犯罪。实践中,较常见的是第二种情形。

  笔者根据自己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理解,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和体会,试总结以下几种可认定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常见情形,供大家参考:

  1、聚众侵宅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积极分子。

  2、暴力侵宅的。

  3、侵宅时间持续长达24小时以上,造成一定影响的。

  4、侵宅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组织、部门派员处理而仍拒不退出的。

  5、侵宅时间虽短,但造成其他后果的,如致宅主轻微伤,尚不构成轻伤的;或盗窃财物接近数额较大起点的;或故意损坏宅主财物,影响较坏的。

  6、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非因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滥用职权,非依程序而强行侵宅的。

  7、其他应追究的情形。

  来源:永州宁远县法院

                              编辑 李朝晖

2024-12-21 16:52 点击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