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一、法律政策依据

  目前,日常保洁13825404095我国尚未颁布规范配套费的专门法律、法规。《通知》主要以《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借鉴了其他城市配套费的有益立法经验。

  二、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立法的主要思路是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维持现行征收水平不变,结合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市配套费征收工作予以全面规范。《通知》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由于配套费的征收本义主要是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延续历史上一直以来的做法,征收范围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建项目,市政建设工程不予征收。

  二是明确我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的财政和征收体制保持一致,包括市、区征收管理体制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三是进一步明确细化征收标准。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继续沿用省160号文的标准,即小区项目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通知》明确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是进一步明确配套费的具体计算。为便于核定建设项目的基建投资额,我市原74号文统一制定了基建投资额的计算基数,此次立法与74号文基本保持一致,以维持我市征收水平平稳,并根据征收工作实践的发展予以了补充和规范:一是根据房地产业态的不断发展,将“写字楼物业”的表述,修改为“办公面积”,并明确办公面积的判断标准;二是《通知》对地下室、裙楼部分面积计费予以了统一规范,按塔楼栋数平均分摊,并明确塔楼、裙楼、地下室的判断标准;三是明确厂房的判断标准,减少征收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五是规范了征收程序。在归纳总结现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市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明确了各种情形征收节点和时间、政策适用、征收部门职责、缴费人应提供的材料等。一是正常情形的征收程序,我市配套费征收包括施工许可前的“首次”征收和联合验收前“二次”征收。二是特殊情形的征收,明确了配套费补缴和退还的各种情形、适用条件等。三是由于配套费经历了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到政府性基金的转变,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不同,且配套费缴费有施工前的首次缴费、验收时的二次缴费、减免、退还、补缴等多个计费时点,因此政策适用经常发生争议。为避免发生行政争议,分别明确了征收程序及适用政策的原则。四是为解决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未能提供符合减免政策的证明文件先行缴交了配套费,后取得了符合减免政策的证明文件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的情形,明确了建设项目符合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退款,但要符合配套费缴交时的减免政策规定。

  六是规范减免管理。严格根据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要求,列举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各种减免情形、减免面积、减免标准等,明确了减免程序和所需材料。

  七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了配套费的资金性质、管理原则以及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处理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是增加了信息共享条款。由于配套费征收机构在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大多涉及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成果或信息,需要核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从便民、提效的角度出发,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互通共享与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九是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4-12-18 14:50 点击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