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设“居住权” 保障住有所居

典型案例

李大爷的孙子到了上学的年纪,厂房保洁13825404095正好他名下唯一一套住房是学区房,为了让孙子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李大爷将学区房过户给了儿子小李。

但在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李大爷时常顾虑,最近市场不景气,儿子的生意步履维艰,如果房子被法院执行或是被儿子卖了抵债,年迈的自己可就居无定所了。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在此之前,老百姓满足自身住房需求的主要形式是买房或租房。但对中低收入人群而言,买房会带来巨大经济压力,租房则不能满足长期稳定定居的需求。居住权的设立,为老百姓提供了第三种选择,即通过登记设立居住权,享有在一个居所长期稳定居住的权利。居住权被写入民法典,是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回应,是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立法典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或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的形式。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除了签订居住权合同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居住权设立后,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或者房屋被抵押,居住权人仍可以其依法享有的居住权对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抵押权人。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后,居住权人取得按约定的居住期限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的权利。居住权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以终生居住。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有一点必须注意!并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自动获得居住权。如,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亲属在其房屋内居住长达十多年,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故双方仍然是房屋借用关系,其亲属不能因居住时间长而自然取得该房屋的居住权。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将对很多民事纠纷类型的妥善处理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妥善解决离婚纠纷、继承纠纷中比较难处理的房产分割问题,实现老百姓住有所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024-12-03 23:52 点击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