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棠区规范海鲜排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棠区规范海鲜排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棠府〔2015〕16号
各有关单位:
《海棠区规范海鲜排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陪护老人1382540409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棠区规范海鲜排档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区海鲜排档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海鲜排档经营规范体系,更好地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海棠区旅游消费场所的良好形象,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三府[2014]187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推广海鲜排档管理新措施。为确保工作取得成效,现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诚信文明的消费环境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方面使海鲜排档经营者获得合法收入,另一方面使游客吃得放心、吃得舒心。紧紧围绕建设国际化精品旅游城市的思路,大力整治旅游市场,将海鲜排档发展成诚信可靠、具有鲜明特色的精品化餐饮机构。
二、工作目标
建立我区海鲜排档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使每一笔消费的明细有据可查,从技术上有力防范欺客宰客行为的发生;二是使海鲜排档经营者放弃侥幸心理,从观念上断绝非法经营的念头;三是使游客充分了解投诉方式,监督海鲜排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海棠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甘 良 海棠区副区长
副组长:叶凯中 海棠区旅游文体局负责人
成 员:唐晓龙 海棠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杨军建 海棠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
胡贵松 海棠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人
谭小强 海棠湾工商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旅游文体局,主要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反馈、上报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材料准备阶段(1月19日-23日)
区旅游文体局牵头,区政府办配合,设计海鲜排档菜单打印专用纸、《海棠区旅游消费点诚信经营承诺书》和桌牌,并按需印制。桌牌正面标明举报受理内容,背面注明举报监督电话,印有海棠区人民政府字样和印章。
(二)宣传发动阶段(1月26日-30日)
区城市管理局、区旅游文体局、区政府办公室、海棠湾工商所和区发展改革局派员组成若干小组,将如下材料发放至我区每一家海鲜排档:市政府印发的《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海棠区海鲜排档管理办法(试行)》、海鲜排档菜单打印专用纸和桌牌。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将要推广的管理办法,告知需要在2月1日前购买打印机等设备。同时,要求经营者与海棠区人民政府签订《海棠区旅游消费点诚信经营承诺书》,当场签订收回。
(三)督促实施阶段(2月2日-6日)
区城市管理局、区旅游文体局、区政府办公室、海棠湾工商所和区发展改革局派员组成若干小组,深入区各海鲜排档,检查桌牌摆放情况和《海棠区旅游消费点诚信经营承诺书》的张贴情况,指导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确保经营者完全遵守管理办法。
(四)全面落实阶段(2月9日-28日)
区城市管理局、区旅游文体局、区政府办公室、海棠湾工商所和区发展改革局派员不定期抽查和暗访区各海鲜排档,检查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海鲜排档管理,规范海鲜排档的经营行为,是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成员单位领导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清醒地看到海鲜排档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由此引发的严重后果,要充分认识海鲜排档对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和我区形象的重要性。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细化工作方案,采取一切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推进实施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工作人员须耐心解释,对拒不签订《海棠区旅游消费点诚信经营承诺书》、不服从《海棠区海鲜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海鲜排档要依法予以取缔。
(三)加强信息沟通
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令我市建设精品化国家旅游城市思路的深入人心,使海鲜排档经营者充分认识规范经营的必要性,从而理解支持此项工作,自觉对照管理办法整改完善。
将管理办法推广工作同完善海鲜排档管理的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对新开的海鲜排档同样要求其签订《海棠区旅游消费点诚信经营承诺书》并服从管理办法再办理相关证照。同时,加强对海鲜排档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整顿氛围。每个阶段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形成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区政府。
附件:1.《海棠区旅游消费点诚信经营承诺书》
2.《海棠区海鲜排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海棠区旅游消费点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在全区旅游行业树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待客的良好风气,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海棠区良好形象,督促旅游消费点实行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特作如下承诺:
一、诚实守信,杜绝欺诈
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法的原则,杜绝各种欺诈行为。不缺斤短两,不以次充好,不强买强卖,弘扬以德经营的道德风尚,共同塑造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明码实价,广告真实
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合理。不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保障游客的消费知情权,向游客提供价值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出具正规发票。
三、文明待客,遵纪守法
待客热情真诚,用语文明,服务周到。要尽职尽责,及时提醒游客,防止各种事故发生,杜绝私自收受回扣,积极树立信诚商家形象。
四、优质服务,塑造品牌
为游客提供优美、安全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认真征求游客的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对待游客的投诉,做到不推诿扯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加强自律,维护秩序
坚持守法经营,强化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随意推荐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产品与服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六、令行禁止,服从监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令行禁止,自觉接受并无条件服从海棠区旅游文体局和行业执法部门及全社会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质量信息收集、汇报、处理和反馈机制,确保游客投诉能得到及时和妥善的处理。
附件2
海棠区海鲜排档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区海鲜排档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海鲜排档经营规范体系,更好地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海棠区旅游消费场所的良好形象,提升旅游服务水平,现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明示制度
1.经营者须在各餐桌放置桌牌,桌牌正面标明举报受理内容,背面注明举报监督电话以方便接受消费者监督,举报热线及监督电话包括:
海棠区指挥中心:88810003
海棠区旅游文体局办公电话:88812630
三亚市政府投诉热线:12345
三亚市旅游投诉热线:12301
三亚市工商投诉电话:12315
桌牌由海棠区人民政府统一发放,经营者须妥善保管。
2.海鲜排档经营者须证照齐全,且须与海棠区人民政府签订《海棠区旅游消费点诚信经营承诺书》,并将证照和承诺书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二、办法细则
1.经营者对其销售的海鲜和服务质量负直接责任。须严把进货关,保证海鲜进货渠道正规;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质量承诺制度,备查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发现所售海鲜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立即停止销售。
2.经营者须明码标价。严格按物价部门要求对所售海鲜进行明码标价,规范填写标价签,注明品名、产地、价格、计量单位等信息,做到“一物一标”、“一物一价”。
3.经营者必须使用标准电子称具,称具必须经三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经营者须按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海鲜排档信息化系统(海鲜排档电子点菜系统、价格电子显示屏和POS机收银系统),并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经营信息录入和设备维护,确保价格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并每日如实上传菜单。所有菜单须备份一份纸质版,须电脑打印并标明菜品、规格、单价、重量和价格,落实顾客签字下单制度。顾客点菜菜单按编号顺序打印不得缺页,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5.经营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
6.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制度,在店内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具有潜在严重危害或可能严重扰乱用餐秩序的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案件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三、奖惩办法
1.经营者如有以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会被处以重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司机、导游等诱导游客到海鲜排档消费;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海鲜份量不足的;对所销售的海鲜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低报价高结算;强买强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对责任人行政拘留,且股东及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担任同行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其经营场所三年内不得作为餐饮行业经营场所使用。
2.区政府相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诚信商家的评选,经商家申请及区工商、物价、旅游、质检、食药监等部门推荐后,再联合对经营点进行综合考察。对依法诚信经营、各项指标要求落实到位的海鲜排档经营点授予“诚信商家”的称号,将作为政府推荐海鲜排档经营点加以推广。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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