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争议法律适用研究

文丰研究 | 涉外婚姻家庭争议法律适用研究

2024-06-28 20:28

发布于:山西省

一、我国关于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框架

(一)法律层面

(二)司法解释层面

(三)行政规章层面

二、我国关于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三、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及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保护弱者权益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四、典型国家或区域的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新加坡婚姻制度

(二)香港婚姻制度

(三)澳门婚姻制度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开荒保洁13825404095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争议法律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结婚 离婚 涉外 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框架

我国关于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规定,主要分为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三个层面。

(一)法律层面

从法律层面,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二)司法解释层面

司法解释层面,分为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解释,对不同区域和国家的解释,

1.关于实体法的解释

实体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关于程序法的解释

关于程序法的司法解释较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3.关于涉港澳台的解释

关于涉港澳台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1)关于香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2)关于澳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互相委托送法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3)关于台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4.关于域外的解释(批复)

域外的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三)行政规章层面

行政规章主要是《婚姻登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我国关于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如果双方的共同经常居住地在中国的,结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如果双方的共同经常居住地在外国的,结婚条件适用经常居住地所在地法律;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的办理,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对于夫妻的人身关系,适用先共同经常居住地,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再共同国籍国法律的原则。

对于夫妻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在双方诉讼离婚时,当时不具备选择法律适用的权利,即在我国境内诉讼离婚的,只能适用我国法律。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我国的法律几经修正,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境外结婚,即婚姻缔结地在境外,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适用规定,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三者之一,即为有效。原则上,能在婚姻缔结地结婚,双方的结婚条件至少是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那么,在我国法律层面,该婚姻的缔结在中国境内依然是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离婚

在中国境外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境外离婚,并不一定当然适用境外的法律,也有可能适用中国法律或者其他第三国法律。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就法律适用在协议上作出约定的,原则上是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对于选择诉讼方式离婚的,我国对于在我国境内离婚的,对于法律的适用有强制性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境外其他国家和区域也有此要求,具体的法律适用,要依据诉讼所在地(国)的法律适用法进行确定。

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及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保护弱者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基于此原则,在监护事宜中,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收养,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这样的法律适用,是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体现。

(三)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典型国家或区域的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新加坡婚姻制度

1.新加坡婚姻制度规范

新加坡的婚姻制度规定在《新加坡共和国妇女宪章》(简称“《妇女宪章》”)之中,《妇女宪章》中以1961年为时间节点分水岭,对于结婚、离婚、仪式婚姻、登记婚姻、夫妻权利义务与子女权利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新加坡现有婚姻制度之下,在1961年以后实行绝对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便是涉外婚姻一夫多妻在其他国家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为新加坡居民,其婚姻状况在新加坡也是无效的。

2.新加坡与中国婚姻制度对比

离婚方式上,中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新加坡离婚必须通过法院,即诉讼离婚方式,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流程较复杂,成本较高。

财产归属与分配方面,中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现法定情形时,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新加坡法律规定,婚后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前资产在婚后显著升值的部分也纳入分配范围,且有无过错并不影响婚内财产的分配,分割夫妻财产时不以平均分割为原则,而是以个人制为主,对列入分配范围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直接贡献及间接贡献来决定分配比例。

与中国不同,新加坡有法定赡养费制度,一般情况下,新加坡丈夫在婚姻期间或离婚后有赡养妻子的义务(也存在妻子赡养失去行为能力的丈夫的情形),确定数额时会考虑对方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学历等诸多因素,也存在不支付赡养费的案例。

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中国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父母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新加坡法律更为详细、具体,未成年子女指婚生子女而且年龄在21岁以下,抚养涉及的教育费用则进一步扩大到21岁以后的本科大学学习所需费用。

(二)香港婚姻制度

1.香港婚姻制度规范

香港的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等,对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于两地此类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作出了详细的安排。

2.香港与内地婚姻制度对比

(1)内地与香港的夫妻财产制度不同——内地推定婚内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香港婚姻並不会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一方可随意使用并管理其婚前及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

首先,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确定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一方支付另一方赡养费;其次,法院需要结合《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综合考量双方各自的收入及谋生能力、各自的经济需要及承担的責任、家庭在离婚前享有的生活水准、双方的年龄、婚姻存续时间等,最终确定婚内财产是否需要进行财产权的转移——即实际进行分割;最后,香港作为判例法地区,以2010年的一项判决——LKW 诉 DD[2010]13HKCFAR 573案确定,在离婚时,香港法律下夫妻财产也需要以“平均分享”为原则进行处理。

(2)婚内有过错,在内地可能影响财产分割,但不完全属于香港分割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的规定中,表明法院在财产分割时考虑的主要是利益损失问题。其中因为婚姻破裂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对家庭的贡献、因婚姻解除而將会方式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价值等等,才是财产分割考虑的因素。

换言之,如果两方经济实力差距悬殊,弱者得到的保护更足。

(三)澳门婚姻制度

1.澳门婚姻制度规范

澳门的婚姻制度规范主要体现在《民事登记法典》、《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中,其中对于结婚、婚姻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澳门与内地婚姻制度对比

澳门的结婚制度包括:民事婚和宗教婚。民事婚也称 “世俗婚”,是指依据民法与民事登记法的规定所缔结的婚姻,宗教婚是指天主教教徒依据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

(1)澳门和内地婚姻法的实质要件相同,即婚姻当事人双方合意,双方达到适婚年龄,禁止具有某些疾病和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双方结婚。

(2)不同之处:

第一,澳门 婚姻法规定婚龄,分充分婚龄(18周岁)和最低婚龄 (16周岁)两种,男女相同。

第二,澳门婚姻法规定有直系姻亲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结婚,例如澳门婚姻法禁止公公与儿媳或岳母与女婿间结婚。

第三,澳门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某些疾病中不包括诸如淋病、梅毒、肝炎等传染病。

此外,澳门婚姻法还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如禁婚期间即在前婚消亡后与后婚缔结前必须存在的期间,在此期间,前婚姻关系的双方均不得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但双方后婚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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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孙镠瑾,烟台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专业英语

郑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库入库律师、郑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执行委员

专业领域:不良资产管理法律事务,民商事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为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郑州果树研究院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改制制定改制方案,并为公司改制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河南省某大型国企投资入股平顶山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项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主办南阳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阳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为农商行项目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购项目。

在不良资产处置事务方面,多年为东方资产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为东方资产、信达资产、华融资产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大量的金融非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收购尽职调查法律服务,代理多起不良资产业务的诉讼与执行。

在商事常年法律服务方面,为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为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大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创混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河南五建牙买加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勒芒公司涉外投资项目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某公司涉外案件矿权纠纷案件代理、河南五建以色列项目合同审查、新加坡购房境内身份见证、金水区政府外商引资项目专项合同审查、某公司涉外合同专项审查等业务。

编辑 |张闯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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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9 01:14 点击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