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实习生工资无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过去一段时间,陪护老人13825404095小编整理了一下自己在汇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为核心,做一系列汇算清缴的文章。

本篇文章主要以实习生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核心,详细的给大家讲解一下实习生工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最后小编以案例、相关问答的方式让大家更全面的理解。

小王是某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的大三学生,眼看暑假即将来临,小王决定好好利用假期时间,通过去ABC公司实习的方式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2019年6月小王与ABC公司签订4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支付小王3000元工资,ABC公司每月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并未取得发票,请问这种情况ABC公司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实习生工资基本政策

二、实习生工资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关于企业雇佣实习生所实际发放的工资应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税企双方颇有争议的问题,并且目前尚未明确与此相关的政策。小编通过查阅相关政策和资料,并咨询了税务机关,总结出两种情况的税前扣除凭证,仅是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以“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例如:工资表、签收表、转账单据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底28号)

(二) 以“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以“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判定为个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应分为两种情况确认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起征点,按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销售额≤500元

如果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2万元,次销售额≤500元,那么不需要税务局代开发票,凭收款凭证及工资表、转账凭证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增值税起征点,按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销售额>500元

如果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那么需要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品名为“劳务费”的发票,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后,可凭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争议点: 个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按次纳税还是按月纳税

对于按月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在增值税的管理中应按月纳税还是按次纳税,也是实务中略有争议的问题。

论点1:有些人认为只有固定经营户或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按月纳税政策,其他个人只能适用按次纳税政策。

论点2: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纳税人按月结算款项、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这种情况可以选择按月纳税,除此之外,纳税人一律适用按次纳税的优惠政策。

针对上述两种论点,小编倾向认同论点2。如果采用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标准来适用按月纳税的话适用范围是不足的,并且这样对其他个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其他个人相对与公司员工而言,本来就处于弱势,面对没有固定工作,需要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平等的问题,如果采用按次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政策,每次超过500元即征增值税,这无疑加大其他个人的税收负担,但如果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月开具发票不超过3万元即可享受免税,所以小编认为论点1这样操作不太合理。

对于论点2来说如果其他个人提供长期或连续的劳务(超过一个月),并且按月取得结算款项的,这种情况小编认为可适用按月的起征点幅度规定,仅提供单次或不具有长期的连续的劳务,小编认为可以适用按次的起征点政策。

以上仅为小编个人观点,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并且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月纳税的,可以选择按次纳税。

三、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A公司与某所大学签订实习协议,每年都会接收该校学生到公司实习。20XX年支付实习生小王工资36,000元/年(每月3,000元),公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发放的工资未取得发票,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判断是否为个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

案例中A公司每月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实习生小王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判定小王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案例中小王每月工资为3,000元,并且通过案例可以判断小王提供的是长期或连续的劳务,应按月纳税2万元起征,具体如何操作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结论

A公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实习生小王代扣代缴个税,虽判定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但采用按次纳税还是按月纳税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按月纳税,那么实习生小王的月工资金额未超过2万元增值税起征点,因此不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凭收款凭证及工资表、转账凭证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如果被核定为按次纳税,那么小王的月工资超过起征点500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需要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相关问答

1. 企业以实物支付的实习生报酬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即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并未明确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报酬以何种方式发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对此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重点明确了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据此,你公司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实习生报酬,不得在税前扣除。

2. 个人承包公司大楼一年的清洁工作,个人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是长期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个人提供长期劳务是按月还是按次适用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个人提供长期劳务(超一个月),可适用按期(月)的起征点幅度规定。

内容作者 | 王昊

内容审核 | 赵卫卫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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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08:31 点击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