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用户-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

回复内容: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您向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日常保洁13825404095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 受或者无需接 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未对房屋空置期物业服务费问题进行规定。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3日与您电话联系,就您咨询的问题从政策层面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

回复单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联系电话:027-85482100

2024-10-20 02:59 点击量:22